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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23-11-01 13:10:14  作者:油水分离器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详细规范了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等行为,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首部针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2022年11月2日,常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长江江苏段停3水域检查锚泊船“吉力***”轮时发现,该轮船舶生活垃圾污水管路直排阀开启,污水柜进水管阀门关闭,经“染色法”检测,该轮生活垃圾污水可直接排放入江。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规定“船舶应该依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

  “吉力***”轮开启生活垃圾污水管理直排阀,未利用已配置的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属未正常使用船舶防污染设备,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该轮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3000元。

  上述是根据现有法规对船舶生活垃圾污水直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惩处,那《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又对此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使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生效后,船舶在长江江苏段直接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行政处罚将更加严厉,同时对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管路、阀门铅封或者盲断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和罚则,请广大船员朋友们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积极对相关管路、阀门进行铅封或盲断,靠港时规范送交生活垃圾污水等船舶污染物,为了清洁美丽的长江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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