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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新版《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热点问题答复在这里

发布日期:2023-11-30 15:17:07  作者:预处理破碎分选

  自新版《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众多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我要测网整理了五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测试监督管理司针对网友提问给出的答复,以下是问答内容。

  如何理解在39号令中的第十四条的(四)中的"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想了解一下在39号令中的第十四条的(四)中的"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是什么意思?因为化学的检测项目很多都是对样品进行前期处理的.前期处理后样品一定会改变其原有状态!也就是化学分析有很多需要预处理的,包括溶解样品、稀释样品等等!外型物理状态改变但本质不变!

  您好,留言收悉。 您提出的“样品进行前期处理”应按照其检验检测项目涉及的有关标准或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与《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验证检测的”并不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我司为母公司下属的100%控股独立法人公司,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的检测业务,是否属于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出具CMA检测报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您好!我公司为一家咨询公司,拟出资建独立子公司并申请环境检测类CMA资质。请问,1、子公司能否接受母公司的委托,为母公司承担的项目提供检测服务(比如,某单位委托母公司编制一份技术咨询报告,那么母公司能否直接委托子公司就该报告所需的某项指标提供加盖CMA章的检测数据)?2、母公司高管能否兼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高管社保关系在子公司)?谢谢!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认可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1.请问受市场监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上门进行检测,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2.如被检测方想证实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方机构及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检测方面的资质认定及检测人员的检测方面的专业证书?

  3.请问是否必须有市场监督局的执法人员的在场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及人员才能进行检测?

  你好,留言收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测验证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您好,我是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财政部留言回复此项问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所以想问下贵局: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您好。根据《检验测试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问该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第三方医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还是第三方医学检验测试机构因属于医疗机构,适用有关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 期待并感谢您的答复。

  您好,留言收悉。《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测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方医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原则上属于特殊的法律法规调整范围。

  根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测试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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