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查验方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查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组织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组织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承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组织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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